管理處分-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定「九二一震災國有土地承租戶租金減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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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定「九二一震災國有土地承租戶租金減免措施」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三二三九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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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國有土地承租戶租金減免措施一、國有基(房)地承租戶,因九二一震災致地上房屋全毀或半毀,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份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止,租金全免。二、租金減免處理程序:(一)災區(南投縣、臺中縣、臺中市、苗栗縣、雲林縣、彰化縣及其他縣市經政府宣布為重大災區之鄉鎮):1、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依據出租資料,主動洽各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提供救助金印領清冊等相關資料,予以查定,並將減免結果通知承租人。2、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核定之減免結果,應於公告,如有遺漏,承租人得洽各轄區辦事處(分處)複查。(二)其他地區:由承租人提出申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經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派員勘查認定,再將減免結果通知承租人。(三)地上房屋全毀或半毀,以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認定為準。三、配合措施:(一)承租人需修建、改建或重建地上房屋,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應隨到隨辦,立即處理;惟應提醒承租人,國有土地是否位處斷層帶或地質敏感地帶,有無禁(限)建問題,宜洽主管機關查明。(二)合於減免規定之案件,承租人如積欠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份以前各期之租金,依租約約定應繳之違約金,計算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底不予累計。(三)本措施由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發布新聞後,應由國有財產局辦理公告,並函請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代為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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