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經行政院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移交前,承租人為原住民者,其租金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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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經行政院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移交前,承租人為原住民者,其租金停止收取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三四五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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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經行政院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移交臺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前,承租人為原住民者,其租金停止收取,對於仍有續收取租金者,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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