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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多人共同租用國有土地,不宜採用對共同承租人個別開立繳費單繳納租金
多人共同租用國有土地,不宜採用對共同承租人個別開立繳費單繳納租金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七○二八三三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12-15)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 按多人共同租用國有土地,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十一點但書規定,經地上房屋共有人協議個別承租者,得准依協議分戶承租,即得就個別租賃契約約定分別繳納租金。</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 至多人共同租用國有土地未分戶承租者,不宜採行對共同承租人個別開立繳費單方式辦理。蓋依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及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有關連帶債務債權人之請求權規定,出租人對於共同承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皆得請求給付租金,共同承租人各負有全部給付之責任。故倘採共同承租人個別開立繳費單繳納租金,除與上述民法規定及租約約定不合外,實務執行上,倘共同承租人之一有拒繳情事發生時,已繳納租金之其他共同承租人,是否願意負連帶清償義務,勢必衍生諸多問題與處理之阻力及共同承租人之一人或數人拒不繳納其應繳納之租金額而達法定期限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者,勢將造成得否終止租約之爭議。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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