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辦理放租之國有耕地,其租金計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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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辦理放租之國有耕地,其租金計收標準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臺財產局二第八七○○九三○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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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辦理放租之國有耕地,其租金計收標準,業奉行政院(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臺八十七財二○九一五號函)核示,同意照財政部會商結果辦理,即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區域(臺灣地區)內國有出租耕地,按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二百五十計收租金;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區域之金、馬地區,尚無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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