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基地承租戶於租期屆滿後檢證重新申租案件,仍符合租金優惠規定者,免由承租人重新申請辦理租金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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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基地承租戶於租期屆滿後檢證重新申租案件,仍符合租金優惠規定者,免由承租人重新申請辦理租金優惠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6年2月18日台財產局二字第8600211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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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建築基地承租戶於租期屆滿後始檢證重新申租,如仍符合租金優惠規定,為簡政便民,應繼續辦理租金優惠免由民眾重新申請辦理,報請核備乙案,准予備查。
- 本局86年2月18日台財產局二字第86002112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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