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租土地供騎樓使用,該地上房屋為多層建物者,行政院核准租金減半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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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土地供騎樓使用,該地上房屋為多層建物者,行政院核准租金減半計收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6年9月10日台財產局二字第86020907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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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奉交下行政院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臺八十六財三三八三六號函辦理。二、地上多層建物非屬區分所有權之建物者(即透天厝):就承租土地中騎樓部分之面積全部予以減半計收,免按樓層比例計算(承租騎樓土 地之年租金=騎樓使用國有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年租金率×1/2)。三、地上多層建物屬區分所有權之建物者:(一)騎樓屬主建物者:1、減半計收租金之對象:限該主建物(地面層)之所有權人。2、減半計收租金之方式:按國有出租土地供騎樓使用部分之面積佔樓層數之比例 減半計收租金(承租騎樓土地之年租金=騎樓使用國有土地面積×1/樓層數×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年租金率×1/2)(二)騎樓屬共同使用部分者:1、減半計收租金之對象:就共同使用部分有所有權之各區分所有權人。2、減半計收租金之方式:按國有出租土地供騎樓使用部分之面積佔樓層數比例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減半計收租金(承租騎樓土地之年租金=騎樓使用國有土地面積×1/樓層數×該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年租金率×1/2)。
- 本局86年9月10日台財產局二字第8602090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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