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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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行政院82年4月23日台82財字第11153號函
行政院93年12月2日院臺財字第0930055403號函修正第二項第三款公布修正日期:(8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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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出租基地,自民國82年7月1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二、左列國有出租基地,均依前述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3年12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30035794號函,「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二項第三款,「殘障同胞」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以優惠方式計收租金之規定,經行政院93年12月2日以院臺財字第0930055403號函核定修正「殘障同胞」文字為「身心障礙者」。
- 行政院82年4月23日台82財字第11153號函.pdf
- 本局93年12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30035794號函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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