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因勘查錯誤,已收繳承租人未使用部分面積之歷年租金,應辦理退還,但最長十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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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勘查錯誤,已收繳承租人未使用部分面積之歷年租金,應辦理退還,但最長十五年為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7年6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8701158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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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租之國有土地,因勘查錯誤,致承租人實際使用範圍未及承租範圍者,其未使用部分歷年已收繳之租金,應辦退還,但最長十五年為限。
- 本局87年6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87011585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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