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租基地上之私有房屋被政府徵收者,應以拆屋之月起或承租人領取補償費之當月起免收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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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上之私有房屋被政府徵收者,應以拆屋之月起或承租人領取補償費之當月起免收土地租金
國有財產局七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財產二字第七九○○八一一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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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上之私有房屋,因政府興闢公共設施而被徵收者,如地上房屋已拆除,其拆除後已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租金得免予計收,並應立即補辦終止租約手續,本局七十八年九月二日臺財產二字第七八○一三九五○號函示有案。至於地上房屋補償費已發給完竣或已依法提存,但房屋尚未拆除者,其土地租金應如何計收乙節;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因此,准依 貴處所擬,國有出租基地上之私有房屋被徵收者,如經查明拆除房屋在前,領取補償費在後,則以拆除房屋之月起免予計收土地租金,否則,則應自領取補償費或補償費經提存待領之當月起免予計收,並依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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