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出租國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期間承租人無法使用收益,得免予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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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國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期間承租人無法使用收益,得免予計收租金
國有財產局七十七年七月八日臺財產二字第七七○○九八六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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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重劃土地,其於重劃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復查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本案土地於重劃實施期間,如確因重劃之進行,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收益者,得免予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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