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法院拍賣國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原承租人之欠租及使用費未能參與分配或分配不足時,得免向房屋承受人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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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國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原承租人之欠租及使用費未能參與分配或分配不足時,得免向房屋承受人追收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6年11月24日台財產二字第760172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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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法院拍賣國有土地上私有房屋案件,原承租人欠繳之租金及使用費,如因故未及時參加分配或分配不足時,同意免予向該私有房屋承受人追收。二、今後對欠繳之國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務必依規定及時追收,俾確保債權。
- 本局76年11月24日台財產二字第7601720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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