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出租之國有耕地,於農地重劃期間,如確因重劃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得免收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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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國有耕地,於農地重劃期間,如確因重劃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得免收其租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6年7月18日台財產二字第7601037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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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及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重劃土地,其於重劃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是以出租之國有耕地,如於農地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得准參照上開規定免繳租金。
- 本局76年7月18日台財產二字第76010378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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