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申租及繼承換約案件,因作業費時而延遲辦理簽約,起租日期至簽約日期不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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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租及繼承換約案件,因作業費時而延遲辦理簽約,起租日期至簽約日期不計收違約金
國有財產局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臺財產二字第七六○○二三六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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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租案件在申租人未依出租機關通知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訂立租約前,並無違約可言,自無從加收違約金。繼承換約案件,於繼承人未與出租機關訂約前,亦同。二、繼承換約案以繼承發生之日為起租日期。如訂約因故延遲,則申租案起租日期至訂約日期之租金應追收之歷年使用補償金、或繼承換約案訂約前之欠租,其金額較大,承租人如確屬無法一次繳清者,得比照租賃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准予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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