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之優待,以供住宅土地之租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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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之優待,以供住宅土地之租金為限
國有財產局七十年十月二十日臺財產三字第一五八一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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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之優待,限於「建築住宅」,如住宅以外使用土地,不屬優待之列。劉君房屋究係以住宅兼營雜貨店,抑或以部分房屋專營雜貨店而另以其他房屋為住宅,請查明按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依規定辦理。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第七條規定:「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是本辦法優待之範圍乃以租金為限。追收使用損失補償金乃對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使國庫所受損害之補償,並非租金,不能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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