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承租國有房屋連同基地者,不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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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國有房屋連同基地者,不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國有財產局六十七年八月五日臺財產三字第八八○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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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明文規定「承租公地建築住宅」每戶以卅坪為限,方君承租國有房屋連同基地應不適用該減租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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