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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公有房地出租與軍人家屬,其部分轉租他人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且不得再享有減租優待
公有房地出租與軍人家屬,其部分轉租他人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且不得再享有減租優待
內政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臺內地字第三八五四六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59-11-10)
關於嘉義市公所出租與軍人家屬廖升慶之市有房地,承租人私自部份轉租他人使用,是否應受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之約束,不得終止其租約及可否仍准予減租優待乙案,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不得終止租約係於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方得適用,如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地違法轉租他人使用,自難有該條之適用。又依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現役軍人家屬承租公有房地得以減租優待,係以自住者為限,承租人既有轉租之事實不得再享受減租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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