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出租國有市場用地,於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前,承租人申請基地合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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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出租國有市場用地,於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前,承租人申請基地合併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7年3月24日台財產局二第87005787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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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用地之基地為數筆,部分為國有,部分為其他公有或私有,國有市場用地部分,投資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承租後,於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基地合併,得依本局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台財產局二第八六○二○七三四號函送「研商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出租之國有市場用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成後如何因應處理會議紀錄」結論(一)2、方式辦理,另同會議紀錄結論(二)、(三)亦得比照辦理。二、前項土地合併後,國有以外之他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若逾三分之二,應與他共有人協議,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主張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如有違反,應支付違約金。
- 本局87年3月24日台財產局二第8700578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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