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出租國有市場用地,於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前,承租人申請基地合併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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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出租國有市場用地,於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前,承租人申請基地合併之處理方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7年3月24日台財產局二第87005787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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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87年3月24日台財產局二第87005787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