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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民眾申請承租或換約續租國有礦業用地,得以預繳租金、擔保金方式,先行核辦出租
民眾申請承租或換約續租國有礦業用地,得以預繳租金、擔保金方式,先行核辦出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9年1月5日台財產局管第890000018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1-05)
<p> 民眾申請承租或換約續租國有礦業用地,在其所領礦業權仍於有效期間內,且原核定礦業用地未經註銷前,經審核符合出租或續租規定者,於本局辦理估價程序中,得應民眾之申請,由其切結願按本局估定之價格及規定比例,辦理已繳費用之多退少補及釐正租約事宜後,先行概估土地市價,由民眾預繳租金及擔保金,先行核辦出租。</p>
本局89年1月5日台財產局管第8900000185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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