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礦業權及已准核定礦業用地並批註土石採取,應分別依規定收取礦業用地租金及土石採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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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礦業權及已准核定礦業用地並批註土石採取,應分別依規定收取礦業用地租金及土石採取使用費
財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九日臺財產二字第八二○一六六四六號
公布修正日期:(8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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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礦業權及已准核定礦業用地並批註土石採取者,因土石為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類以外之土、砂、礫、石等,並非礦業法所稱之礦,則土石與礦應屬不同之標的,且採礦與採取土石分別有不同之收益,自宜分別依規定收取礦業用地租金及土石採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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