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關於國有出租造林地林產物之處分,其需辦理之每木調查、材積及分收價金計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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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出租造林地林產物之處分,其需辦理之每木調查、材積及分收價金計算事宜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九○○○○七五九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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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出租造林地林產物之處分,其需辦理之每木調查、材積及分收價金計算事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業函請各林區管理處於業務許可範圍內儘力協助,所需差旅費由本局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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