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政府機關承租本局經管國有林地面積,當不受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暨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內宜林地出租造林實施要點第三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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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承租本局經管國有林地面積,當不受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暨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內宜林地出租造林實施要點第三點之限制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臺財產局管第八八○二二三四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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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既非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所稱之農民,亦非「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內宜林地出租造林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所稱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其承租本局經管國有林地面積,當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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