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林地出租案件,因租期屆滿未申請換約續租(或辦理繼承承租) ,以及曾因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經原出租機關終止租約者,如合於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造林面積比率及林木成活率符合規定,原有違約事項業已改正,得重新辦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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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出租案件,因租期屆滿未申請換約續租(或辦理繼承承租) ,以及曾因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經原出租機關終止租約者,如合於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造林面積比率及林木成活率符合規定,原有違約事項業已改正,得重新辦理出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8年7月26日台財產局管第88018094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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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出租案件,因租期屆滿未申請換約續租(或辦理繼承承租) ,以及曾因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經原出租機關終止租約者,如合於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造林面積比率及林木成活率符合規定,原有違約事項業已改正,得重新辦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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