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租基地,其編定使用種類非為建築用地或尚未編定使用種類者,免於租約特約事項約定不得請求讓售所承租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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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出租基地,其編定使用種類非為建築用地或尚未編定使用種類者,免於租約特約事項約定不得請求讓售所承租之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年8月3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767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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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90年8月3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7672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