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縣市政府徵收原省有地應繳工程受益費,可以同一工程撥用之國有土地抵繳後續應繳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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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徵收原省有地應繳工程受益費,可以同一工程撥用之國有土地抵繳後續應繳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89年3月2日臺八九內營字第890348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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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拓寬工程工程受益費徵收原省有地應繳受益費能否以同一工程撥用國有土地抵繳暨繳納義務人名稱疑義案,准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9年2月16日臺財產局管第8900001939號函辦理。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9年2月16日臺財產局管第8900001939號函。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移轉為國有之財產,……,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依前開規定,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既由國家概括承受。自應將工程受益費義務人名稱變更為國有,並以同一工程奉准撥用本署管理之國有土地抵繳後續應繳之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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