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權利人以「中華民國」名義登記之國宅社區內建築改良物,其性質非屬事業用財產且無出租情事者,可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建築改良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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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以「中華民國」名義登記之國宅社區內建築改良物,其性質非屬事業用財產且無出租情事者,可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建築改良物稅
財政部89年2月22日臺財稅第089045142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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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房屋稅之徵免,前經本部68年10月30日臺財稅第37589號函釋,現行稅法並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尚未辦妥出售手續及剩餘未配售者,自仍應依法核課房屋稅。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未發布前,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僅有省有、縣市有,並無國有情形,故上揭本部函釋適用上尚無疑義。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貴署接管原省有國宅社區建築改良物,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綢整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應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準此,其符合上揭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者,得據以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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