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申請海域砂石採取者,無須檢附土石採取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文件(即申請土石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申請土石採取之證明文件),亦免收公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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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海域砂石採取者,無須檢附土石採取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文件(即申請土石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申請土石採取之證明文件),亦免收公地使用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3月20日臺財產局管第090000472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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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經濟部90年2月14日經(九○)礦字第09002704450號函復略以:為考量實際需要,爾後申請海域砂石採取者,無須檢附土石採取規則第6條第1項第5款之文件,亦免收公地使用費。二、是以,爾後有關海砂開採之案件,僅須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發給許可使用並納入管理即可,無需另由本署核發同意書及收取使用費與使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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