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已終止河川公地許可使用之國有土地,其使用補償金以追收至縣市政府終止許可使用之次月一日為止,最長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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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終止河川公地許可使用之國有土地,其使用補償金以追收至縣市政府終止許可使用之次月一日為止,最長以五年為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4年11月29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403016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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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市政府收取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費用,屬行政規費性質,絕非租金;對於已劃出河川區域外之河川浮覆地,得依有關規定核辦出租,自核准訂約之日起成立租賃關係,其起租日期為受理申租案之次月1日,租金當自起租日起算。至其使用補償金,因該等土地於河川公地許可使用期間,使用人應由縣市政府收取使用費,故以追收至縣市政府終止許可使用之次月1日為止,最長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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