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已終止河川公地許可使用之國有土地,其使用補償金以追收至縣市政府終止許可使用之次月一日為止,最長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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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終止河川公地許可使用之國有土地,其使用補償金以追收至縣市政府終止許可使用之次月一日為止,最長以五年為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4年11月29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403016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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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4年11月29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403016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