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為因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有關各分署(辦事處)向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追收使用補償金之第一次通知函,對於占用人符合承租要件者,應敘明事項
-
為因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有關各分署(辦事處)向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追收使用補償金之第一次通知函,對於占用人符合承租要件者,應敘明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10月19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2634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0-19)
-
一、為因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有關各分署(辦事處)向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追收使用補償金之第一次通知函,對於占用人符合承租要件者,應敘明「應繳之使用補償金,得於辦理承租手續時一併繳納」。二、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做墳墓使用,依本署90年7月11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174926號函意旨,以占用列管處理,不辦理出租,則無前述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