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產管理機關或放租機關收取使用補償金之繳款通知書或催告,係私法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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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管理機關或放租機關收取使用補償金之繳款通知書或催告,係私法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之規定
內政部90年5月8日臺(九十)內中地字第9007037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9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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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公產管理機關或放租機關收取使用補償金之繳款通知書或催告,係屬私法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有關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之規定。惟得參照最高法院41年臺上490判例,如催告人非因有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僅得準用民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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