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因工程緊急,於預繳保證金並由本署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免再收取同意使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對價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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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因工程緊急,於預繳保證金並由本署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免再收取同意使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對價使用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8年10月21日臺財產局管第880282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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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國有土地因工程緊急,於預繳保證金並由本署先行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免再收取同意使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對價使用費,請查照。說明:依據明道聯合法律事務所民國88年9月27日(88)明輝字第00880927-2號函(本署民國88年10月11日台財產局管第88025792號函檢送諒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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