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占用面積有異動,使用補償金應否追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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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積有異動,使用補償金應否追收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7年2月24日臺財產局二第87003868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2年7月17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20877號函附92年3月5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研討會」第3次會議紀錄
公布修正日期:(8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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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被占用國有土地於依法處理完成前,通知占用人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該被占用國有土地嗣經複查,倘複查結果占用面積較原通知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面積為大,其已繳納之使用補償金不辦理追補;倘複查結果占用面積較原通知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面積為小,應退還溢繳部分且不限年數。【本署92年3月5日會議紀錄變更】得判斷屬勘查錯誤者,溢繳部分予以退還且不限年數;無法確定勘查錯誤者,就尚未繳納部分重新按新面積計算收取。二、有關被占用國有土地於核辦出租時,經勘查結果得辦理出租面積與原據以計算使用補償金之面積不同,應依勘查之面積重新計算應追收之使用補償金,其已繳納部分,差額應辦理退補,但最長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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