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依國有基地租金標準收取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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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依國有基地租金標準收取使用補償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4年11月21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40294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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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迄至84年6月底未處理結案,及嗣後發現其有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均依國有基地租金標準向該等公司收取使用補償金至其依法處理完成止,並對其歷年來之占用追收使用補償金,最長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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