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署因辦理國有財產事務之公務需要,得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稅捐機關提供相關納稅義務人財產等資料,毋須逐案報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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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因辦理國有財產事務之公務需要,得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稅捐機關提供相關納稅義務人財產等資料,毋須逐案報部核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7月18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17119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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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辦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之管理及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代管等業務,係依「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係屬辦理國有財產事務之公務需要,得依財政部86年7月28日臺財稅第861908909號函規定辦理。附:財政部86年7月28日臺財稅第861908909號函。一、國有財產署因辦理國有財產事務之公務需要,函請提供相關納稅義務人財產等課稅資料時,准由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稅捐機關逕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二、林蔚君等人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欠繳租金,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函請准予提供債務人財產資料案,請依前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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