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應由河川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撥用,以符管用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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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應由河川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撥用,以符管用合一
行政院秘書長90年5月7日臺九十財字第023052-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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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察院函,為苗栗縣政府身為國有土地代管機關,長期以來未善盡管理之責,任令逐年擴大占用國有土地之違法事實,繼續存在,顯示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依法妥處見復一案,請依財政部意見,督促所屬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儘速依規定辦理本案國有土地撥用,以符管用合一。附:財政部90年4月11日臺財產管字第0900007963號函。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河川區域土地管理應屬河川管理機關權責,本案土地既位於後龍溪河川區域內,依法應屬第二河川局管理之範圍,建請由該局依規定辦理撥用,以符管用合一。而地上違建物則由第二河川局本於主管機關立場或協調苗栗縣政府依協議結果辦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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