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非屬行政機關,不得為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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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行政機關,不得為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之主體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六月四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三九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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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貴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非政府機關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無法同意借用。另空軍總司令部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經管之同小段三五九之三地號等三筆國有土地為國有公用財產,依上述規定亦不能辦理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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