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擬變更用途使用,倘係未按原撥用計畫用途使用,應撤銷撥用及另案申請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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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擬變更用途使用,倘係未按原撥用計畫用途使用,應撤銷撥用及另案申請撥用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一三二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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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嘉義市政府為興建市政大樓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既未按原計畫使用應撤銷撥用,該府擬變更規劃作文化園區,應請該府撤銷撥用及另案申請撥用。說明:查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之適用範疇,係指管理機關已實際依原定公共或公務用途使用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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