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前已遭占用,撥用後管理機關訴請排除之訴訟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一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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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前已遭占用,撥用後管理機關訴請排除之訴訟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一年期間財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五○○六一八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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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五○○六一八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