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前已遭占用,撥用後管理機關訴請排除之訴訟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一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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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前已遭占用,撥用後管理機關訴請排除之訴訟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一年期間
財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五○○六一八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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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土地於奉行政院核准撥用前已遭違法占用,撥用後管理機關訴請司法機關排除占用之訴訟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一年期間,請查照。說明:依本部國有財產局案陳貴府地政處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八五地三字第六○二九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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