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臺北都會區大眾系統路線、場、站及毗鄰地區開發用地範圍,於專案計畫及都市計畫未變更情形下,無須撤銷撥用及申辦展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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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都會區大眾系統路線、場、站及毗鄰地區開發用地範圍,於專案計畫及都市計畫未變更情形下,無須撤銷撥用及申辦展期使用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五八八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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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毗鄰地區開發用地範圍,既經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報奉行政院專案核定,於專案計畫及都市計畫未變更情形下,無須撤銷撥用,不需申辦展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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