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非公用土地於有償撥用後,仍受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撤銷撥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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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於有償撥用後,仍受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撤銷撥用之限制
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臺財產二字第八一○一八六○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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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非公用土地,如於撥用後,即不按撥用目的使用者,不論其為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均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撥用。二、有償撥用國有土地後,已按撥用目的使用,嗣後如依法定程序經核准為公共利益而變更原定用途者,可從寬解釋並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所列應予撤銷撥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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