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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有償撥用案,得先行使用之時機為繳清全部地價款,辦理管理機關更登記前
有償撥用案,得先行使用之時機為繳清全部地價款,辦理管理機關更登記前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臺財產接第八九○○○三三五四二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2-13)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檢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89年11月24日北市工新築字第8962645700號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有關該處函送研商「永公福利園區新建工程」及臺北市士林區住六─六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供水配合及國有土地撥用(申請先行使用)事宜會議紀錄五、(2)本局發言(貴處代表出席)2.部分,請注意辦理有償撥用案,得先行使用之時機為繳清全部地價款,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前,請查照。</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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