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不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者,不符撥用要件,不得同意先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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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者,不符撥用要件,不得同意先行使用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一四八五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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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八點規定,申撥機關如確因緊急情況需先行使用國有土地得敘明理由連同撥用計畫書等文件,報經上級機關轉本局辦理。惟其同意先行使用之前提係審核符合撥用規定者。復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者,不得同意辦理撥用,本案土地都市計畫既為農業區,依現行法令規定,尚無法撥用作鐵路使用,自亦無法同意先行使用。請於都市計畫變更後,辦理撥用及先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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