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有償撥用國有出租耕地,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應支付之補償費,由申撥機關依規定查估,於繳交價款後通知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支付
-
有償撥用國有出租耕地,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應支付之補償費,由申撥機關依規定查估,於繳交價款後通知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支付
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五○○六五七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4-11)
-
貴局(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有償撥用國有出租耕地,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支付之補償費,應由 貴局洽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依規定查估,並於繳交有償撥用價款後通知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