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公共工程拆遷之公有建物補償,應由撥用該建物座落之國有土地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六點規定負責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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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拆遷之公有建物補償,應由撥用該建物座落之國有土地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六點規定負責協議處理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三一六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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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六點規定,撥用土地上改良物必須拆遷補償時,除法有規定者外,申請撥用機關應負責協議處理。其協議時自得參考各縣市政府訂定之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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