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各類型排水路及縣管河川使用經濟部水利處經管國有土地,為簡化撥用程序,得報經經濟部同意後以列冊方式移交各該縣市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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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各類型排水路及縣管河川使用經濟部水利處經管國有土地,為簡化撥用程序,得報經經濟部同意後以列冊方式移交各該縣市政府接管
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臺九十經字第○一六七一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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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關於各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各類型排水路及縣管河川使用貴部水利處經管國有土地,請同意通案以繕造公用土地清冊移交各該土地所在縣(市)政府接管,以簡化作業程序並符合管用合一一案,請照財政部意見辦理。說明:一、復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經(九○)水利字第○九○二○二○○四七○號函。二、影附財政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三四五六號致本院秘書處函一份。附:財政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臺財產接字第○九○○○○三四五六號函一、按各縣市轄區內之縣市管河川與排水設施之管理、維護、使用許可及撤銷等事項,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五條河川劃分規定及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權責規定,應由各縣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故水利處經管縣市管河川及排水設施使用之國有土地,由各縣市政府接管維護,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管用合一之立法意旨。二、各縣市管河川及排水設施之整治及管理,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縣市政府自得申請撥用,其撥用程序依現行法令已相當簡化,時程已大幅縮短,一般案件如不涉及實地勘查,在二週內可辦妥。惟根據水利處查報之資料顯示,本案涉及約一○、○九三筆土地,面積達八三七.七八九七公頃,數量龐大,具實際多已處使用狀態中,倘逐筆或數筆由各縣市政府擬具使用計畫辦理撥用,除耗費時間,亦無實益。考量實際狀況及簡化作業程序,擬比照 鈞院七十四年十二月二日院臺財產二字第一八七二一號函示,興辦高速公路一併改善之地方道路等設施,得簡化手續列冊辦理管理機關變更之案例,由水利處將應劃歸縣市政府管理維護之縣市管河川及排水設施列冊報經濟部同意後,會同各縣市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並於登記完畢後函知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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