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六八九九號函示,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國有土地時,應於以有償方式辦理撥用時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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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六八九九號函示,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國有土地時,應於以有償方式辦理撥用時始適用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八月九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八六二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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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興辦北二高木柵中和段(新店市)工程奉准撥用臺北縣新店市廣明段360地號等6筆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應登記為該局,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0年7月17日台財產北處字第0900018448號函。二、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依內政部86年7月18日台(86)內地字第8606899號函示,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國有土地時,應於以有償方式辦理撥用時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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