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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六八九九號函示,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國有土地時,應於以有償方式辦理撥用時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