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行政院核准有償撥用非本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原管理機關仍應列冊移交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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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准有償撥用非本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原管理機關仍應列冊移交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五日臺財產局接第○九○○○○六○一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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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院八十四年九月六日臺八十四財字第三二五二七號函示,旨在簡化申撥機關向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或產權移轉登記之作業程序。貴分處(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於接獲本局交下行政院核准有償撥用函副本時,即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各地區辦事處辦理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注意事項第七點(二)2規定,函請原管理機關列冊移交本局接管,通知申請撥用機關繳款,於完成繳款後,由其依上述行政院函核示事項二、(二)規定,辦理管理機關變更或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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