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申請撥用之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應於「撥用土地使用計畫圖」內敘明建築形式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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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撥用之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應於「撥用土地使用計畫圖」內敘明建築形式及面積
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臺財產二字第七九○一五○六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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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轉知貴屬單位,嗣後申請撥用之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應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所附之「撥用土地使用計畫圖」內敘明建築形式與面積,以便審查。說明:一、依據本部國有財產局案陳審計部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七九)台審部參字第七九一四八九號函辦理。二、審計部抽查本部國有財產局七十九年度截至二月份歲入及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管理情形後表示,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其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部分未敘明建築面積,以致難以考核其建築是否符合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宜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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