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修正前,原已核准有償撥用而尚未繳交地價款之案件,縱未於原撥用計畫書內明列分期付款,亦得通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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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修正前,原已核准有償撥用而尚未繳交地價款之案件,縱未於原撥用計畫書內明列分期付款,亦得通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臺八十八財四○五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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