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奉准有償撥用之地價,如係因公告土地現值錯誤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撥用價款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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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有償撥用之地價,如係因公告土地現值錯誤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算撥用價款差額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二○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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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二項前段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查本部(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臺(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二四一號函釋「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本案有償撥用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既因錯誤經辦理更正,自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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