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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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臺(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九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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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日邀集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準此,該法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所稱道路,應不包括高速公路。」。註: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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